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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最新境外投资115问(四)

2022-08-12

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并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国家发改委陆续就境外投资备案中的实操问题以问答的形式于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做了回复,先后有60问、100问,直至今年7月份发布115问,并于近日又对115问做了更新。

本系列专题中,中富博睿结合全国各地的实操案例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商务部的政策指引,对115问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简要列举分析,希望可以为拟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带来一些启发。

(文中问答序号为发改委115问中的序号)

第49问.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中富博睿解析

此问答明确了“何时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即在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即可。结合国家发改委其他问答,投资主体可以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前先于境外设立企业。


第61问.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中富博睿解析

此发改部门的回答明确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与商务部门的相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实操中,申请资料齐备后,可同时向两个部门提交申请。


第54问.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第55问.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与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均需按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部分省(市)出台了本省(市)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情形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第56问.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中富博睿解析

上述三个问答明确了“地方企业向谁申请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的问题,中富博睿同时结合其他发改部门问答以及11号令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1、地方企业投资敏感类项目,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2、地方企业投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金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直接向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3、地方企业投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金额达到3亿美元,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4、中央管理企业及属于中央管理企业范畴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或备案。


第64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中富博睿解析

11号令项下,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统一为2年,与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一致。在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主体可以向发改部门申请延长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而商务部门暂时没有相关说明(详见商务部2014年3号令)。

可以申请延期的条件及延长的期限请见下文。


第73问.境内企业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企业在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项目延期?

答:境内企业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且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的,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核准、备案机关不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企业应按照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

中富博睿解析

国家发改委以上述问答明确了不予以延期的情形,即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的。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第100问.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所有投资内容?

答: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中富博睿解析

国家发改委在上述问答中提示了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取得的后续要求:

1、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签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2、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签发之日起2年)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

3、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签发之日起2年)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99问.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中富博睿解析

国家发改委在此问答中明确了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取得后项目中止情况的后续处理方式,即既不用申请变更,也不用申请注销,而是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告知备案机关相关中止情况即可。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还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28问. 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按照当时有效的9号令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

答:不需要补办。

中富博睿解析

此问答明确了11号令与9号令的衔接问题,即企业在11号令实施前实施的、按照9号令规定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无需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

中富博睿提示,一方面,该种情况下无需补办的项目限于按照9号令规定的亦无需核准或备案的情形,否则,仍需补办。另一方面,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尚未就补办发布明确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结语

中富博睿将持续关注和解读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及实操情况,感兴趣的投资人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富博睿”,及时获取我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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