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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7月1日落地-国务院境外投资新规深度解读|系列三:新规之后,哪些关键问题仍待明确?

2026-06-11

202661日正式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下称“837号令”),是我国境外投资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顶层立法。它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统一了监管框架、明确了安全审查、强化了法律责任,终结了长期以来规则分散、口径不一的局面。

距离71日正式施行仅剩不到一个月,但市场最关心、最影响交易落地的一些关键事项,依然存在不少待解疑问,等待进一步配套细则出台。

一、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监管首次入法,但受理主体、流程、存量处理全空白

837号令第二条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对外投资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是历史性突破,彻底填补了个人境外投资长期缺乏上位法依据的空白。

同时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意味着:立法层已确认个人投资需要专门规则,但怎么备、去哪备、备什么,目前完全空白。

实务三大核心困惑

备案入口缺失:当前发改委、商务部备案系统均为企业设计,仅支持企业账号登录,商务部仅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没有个人申报通道。个人无法直接完成ODI核准备案。

37号文外汇登记界限不清:当前发改委、商务部备案系统均为企业设计,仅支持企业账号登录,商务部仅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没有个人申报通道。个人无法直接完成ODI核准备案。

37号文登记属于外汇登记,并非837号令所指的“发改+商务核准备案”。

- 37号文仅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融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等有限场景;

- 个人直接投资海外实业、房产、金融产品、家族信托等,无合规备案路径。

存量个人项目无过渡期安排:已通过37号文完成外汇登记的个人境外SPV,7月1日后是否需要补办ODI核准备案?按什么标准、多久完成?新规未给出任何既往不咎或过渡安排,存量项目面临高度不确定性。

红筹混合架构规则不明:红筹常见“个人股东+境内法人股东”共同持股,同一SPV是否需要企业ODI+个人备案双流程?谁牵头、如何合并申报?尚无答案。

我们的预判与实操建议

- 正在搭建红筹的个人:71日前尽快完成37号文外汇登记,锁定关键节点;

- 拟新设个人境外投资:暂缓启动,等待发改委、商务部出台个人专项管理办法;

- 存量个人架构:提前梳理资金来源、层级结构,为后续补备案做好材料准备。

二、境外再投资:“事后报告”与“重新ODI”的边界亟待统一

83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以境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境外再投资,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如何执行”,现行规则存在明显冲突。

现行规则不一致

  • 商务部3号令:事后报告即可;

  • 发改委11号令:大额、敏感行业再投资,可能要求事先核准/报告,视同新ODI项目;

  • 外汇局13号文:已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实务三大痛点

判断标准模糊:金额多大、行业多敏感、是否涉境内融资,会从“事后报告”升级为“重新ODI”?无量化标准。实务中曾出现:企业用境外利润投资AI研发中心,商务部完成事后报告,发改委要求重新核准备案,导致项目延误数月。

再投资报告义务刚性不足:现行规则对“未报告再投资”的罚则远弱于未办ODI,企业漏报、不报现象普遍,新规未明确强化。

多层级再投资无指引:香港→新加坡→越南→柬埔寨层层再投资,每一层是否都要报告?实操口径混乱。

我们的建议

- 全覆盖事后报告:所有再投资无论金额、行业,均在商务部系统完成再投资报告,留存完整合规记录;

- 大额/敏感主动预沟通:涉及大额、高科技、敏感国家地区的再投资,提前与属地发改、商务部门预沟通,避免被认定为“未核准备案”;

- 内部建立再投资台账:逐笔登记资金来源、层级、用途,确保可追溯。

三、存量项目适用边界:“老项目老办法”还是“全面溯及”?

837号令未设置任何过渡期、既往不咎或 grandfather 条款,这是存量项目最大风险点。

实务三大关键疑问

已备案未汇完全部资金的项目如何适用?

多年前取得ODI备案,但资金未全部出境,71日后继续汇出,按旧规还是新规审核?新规关于技术、数据、人员的要求,是否强制适用?

长期义务是否溯及既往?

已运营多年的境外工厂、研发中心,持续外派人员、转移技术、传输数据,71日后是否需要补做出口管制评估、数据出境评估、安全审查?新规未明确。

存量权益登记将联动更强监管

每年630ODI存量权益登记,直接影响外汇业务办理。新规实施后,存量权益登记如果联动安全审查、技术/数据/人员合规,未达标亦将导致被管控,影响利润汇回、资金调拨。

我们的建议

- 立即启动存量项目全面自查:

1)备案信息与境外实际经营是否一致;

2)是否涉及技术出口、数据跨境、核心人员外派;

3)历年存量权益登记是否完整;

- 自查发现缺口:71日前主动完成变更备案、补充报告或合规整改;

- 已备案未汇资金:尽快梳理资金计划,提前与外汇、监管部门沟通口径。

四、境外投资安全审查:触发条件、流程、救济路径全不明确

837号令第十五条正式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但审查怎么启动、谁来审、审多久、结果能否救济,全部空白。

可参照的最新信号是:2026427日,发改委外资安审机制办公室首次公开叫停AI领域跨境并购,核心理由为技术控制权转移、数据跨境、国家安全风险。

实务三大核心困惑

触发清单未明晰

哪些情形必审?行业敏感(AI/半导体/军工/数据)、目的地敏感(受制裁国家)、控制权转移、持股比例、投资规模?无负面清单、无正面指引。

审查流程尚不确定

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审查时限、审查期间是否暂停交易、是否出具书面决定,均无规定。投资者无法将其纳入交易时间表,并购交割面临极大不确定性。

救济渠道不明确

审查决定为“禁止投资”“责令处分资产”时,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还是终局决定、不可抗辩?法律层面未明确。

我们的预判与实操建议

-进一步等待后续实施细则的出台;

-将“通过中国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写入交割先决条件;

- 不抱有侥幸心理,安全审查决定具有强制性,提前做预审比事后补救成本更低。

四、新规与3号令、11号令的效力关系:哪些保留?哪些废止?

837号令第十五条正式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冲突以837号令为准。但实操问题依然突出:

- 3号令规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年有效期是否继续有效?

- 11号令的敏感项目核准标准、大额项目报告标准是否沿用?

- 申报系统、表格、材料清单是否更新?

在配套细则出台前,企业无法确定申报路径。

我们的建议

- 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按旧规走流程,按新规备材料,主动补充技术、数据、人员安全评估;

- 密切跟踪发改委、商务部官网更新,关注系统升级、办事指南调整;

- 复杂项目提前与属地窗口预沟通,确认最新受理口径。

四、最后总结:最后30天窗口期,投资者必须做这三件事

距离71837号令正式实施仅剩不到一个月,当前处于“新规已出、细则未到、旧规仍在”的关键空窗期。

我们的核心建议非常明确:不要被动等待,而要主动预判、提前布局。

1. 低敏感度非争议项目:尽量在71日前完成ODI备案并取证,锁定旧规流程,降低不确定性;

2. 存量项目全覆盖自查:重点排查备案一致性、技术/数据/人员合规、存量权益登记,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 敏感行业/大额/个人投资:暂缓硬推进,等待配套细则落地,同步搭建合规预案。

作为专业跨境投资咨询机构,我们将持续跟踪部委配套文件、窗口口径、系统更新,第一时间为您提供ODI核准备案、存量整改、安全审查、红筹架构的全流程落地方案。具体项目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中富博睿专业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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