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助力中国企业和个人“走出去”,别忘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走出去的境内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到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协定缔约国给予的多方面税收优惠待遇。 为方便我国税收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拓展其海外市场,更好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从事跨境投资和经营活动,降低其境外发展的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进一步优化了开具流程、精简了涉税资料。 我国税收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在境外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按要求需向对方国家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Q1 什么是税收居民?
协定意义上的居民是指税收居民,即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例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可能被一国免予征税,但它们如果属于该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范围,受该国税法的规范,则仍被认为负有纳税义务,可视为协定意义上的居民。 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例如,某中国公民因工作需要,到新加坡境内工作产生了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而应根据协定以及新加坡本地法律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
Q2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国家依据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享受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的协定优惠待遇,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企业或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一种制式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适用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Q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主体是什么?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主体是中国居民企业及居民个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Q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税收协定下《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税种范围主要包括所得税,部分协定中还包括财产税。原则上,协定仅适用于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但也有例外。比如,有些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情报交换条款或非歧视待遇条款,若规定的内容涉及税种范围条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税种,或规定不受税种范围条款的限制,需要看具体的协定。
Q5什么情况下,企业或个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Q6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证明的,由哪里的税务机关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的规定:“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Q7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Q8对于“走出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税收协定哪些方面?
“走出去”企业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关注的协定条款也有所差异。 如,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涉及境外子公司利润分回、向境外融通资金、对外提供特许权(出租设备)等,应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而设立境外分公司、办事处、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应重点关注常设机构、非歧视待遇和营业利润等条款。
Q9对于“走出去”个人,需要关注的税收协定又有哪些?
“走出去”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担任董事、进行演出、研究开发、实习等情况下,以及在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涉及的征税权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也在相应条款里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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