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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系列 | 新《公司法》下的注册资本管理分析(上)

2024-03-15

2023年12月29日,正值公司法颁布30周年。我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30年来,我国《公司法》主要沿革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此次为第六次修订。我们来回顾一下此前关于注册资本的主要规定和修订历程:

  • 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是对有限公司实行按行业区别的最低资本额,分为10万元到50万元三个档次;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为1000万元二是全面实缴制,要求一次性全部出资到位。

  • 2005年的修订,一是大大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区分行业,注册资本额一律降至3万元,股份公司则降至500万元;二是允许股东部分分期缴纳出资,减轻了股东设立公司的初始负担。

  • 2013年国务院主导了相关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一是推行全面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既不要求首付比例,亦不限制认缴时限;二是全面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限制,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无设立门槛限制。上市公司与特殊行业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特别法另行规定;三是简化登记事项,无需验资报告;四是不再要求股东货币出资比例。

  • 2023年的修订,旨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其中公司出资期限的回归引发热议。

在注册资本的4次主要修订中,2013年《公司法》修订推行全面认缴制,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但是,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

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

 

新《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

新《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成立后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并配套了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催缴,失权,加速到期以及出资后抽逃出资的惩罚制度,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要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增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自主公示事项。(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条款: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调整为实缴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股权、债券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条款: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确公司作为催缴出资的通知主体。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规则。(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中富观察

新《公司法》下,限期认缴制度的施行一方面旨在规范股东的认缴出资行为,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给诸多股东带来了实缴出资的巨大压力。在此情形下,公司股东应重新审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需求以及入资计划并作出适当调整。

若发现5年内无法实缴到位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减资程序降低注册资本,以减轻公司不必要的资本压力,并防止股东权益的丧失。对于企业减资、股转及注销,则需 “应税尽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新修订的公司法,除了要求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外,还新增了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这一新规不仅为股东提供了选择权,又能盘活资产价值。对法人股东而言,股权出资可能会涉及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债权出资可能会涉及债务重组税务问题,税务处理复杂性强,专业性高,法人股东要提前做好准备,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此外,股东实缴出资后,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同时,资产也会增加。资产总额若超过小型微利企业5000万资产限额的判定标准,将无法适用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此,企业也应该予以关注,进行全盘合规规划。

对于企业该如何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在新《公司法》所要求的期限内做好资本管理工作,详见下一篇文章:《合规系列 | 新<公司法>下的注册资本管理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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