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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系列 | 发改委56号令外债新规实施一年经验分享与提示

2024-03-06

为了应对预防境内企业无序借用外债导致的金融风险,并据此对国内涉及使用外债企业(尤其是外资独资或外资参股企业)进行全面体检,2023年1月5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并于2023年2月10日正式施行《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令),正式废止此前实施多年的2044号文,自此境内企业境外发债监管走入“审核登记”阶段。

56号令即将实施一周年之际,中富博睿结合过去一年的若干实操案例就56号令的变化和实施与各位进行分享。

 

回顾56号令与2044号文的变化

56号令正式生效前,对中资企业境外融资进行规管的是2044号文。56号令从2044号文的14条增加到了37条,内容明显大为增加,管理颗粒度也更细。56号令较之2044号文的明显变化如下:

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2044号文对外债管理方式取消了原来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而56号令第10条则强调,企业借用中长债在提款之前必须完成外债审核登记。

56号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制度。

多了“审核”二字在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外债审核力度,强化事前审核,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外债风险管理。

VIE架构外债被正式纳入监管

2044号文提及的债务工具为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56号令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外债范围扩大且更为详细。

特别地,56号令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持续完善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管,配合做好VIE架构企业管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等工作。

强化外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56号令提出外债用途正面导向和负面清单,从正反两个方面着力引导企业使用外债资金聚焦主业,有力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利用全球资源要素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56号令明确了外债在境内外自主使用须符合的五项条件,并且同时提出了正面导向和负面清单,比如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等。这对于政府担保类发债、企业信誉及自律监管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约束,引导外债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

2044号文对于企业外债基本条件的规定为: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56号令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及企业高管的无罪记录要求,规定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能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56号令同时对企业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审批时效明显延长

2044号文规定,自申请正式受理之日起,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向拟借入外债的企业发放《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而根据56号令规定,发改委在3个月内向申请企业发放《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是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从“7个工作日“3个月,发改委的审核时间在实施的政策文件上被延长了10倍以上,因此在56号令实施后,市场主体普遍对于审核期限过长产生担忧。


实操:过去一年的56号令实操案例分享

在发改委56号令外债新规实施的一年中,中富为多个客户成功办理了外债登记,项目情况多种多样。例如,我们曾协助某知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外债登记,其境外母公司拟向境外第三方借用不超过10亿美元可转债,由境外母公司下属若干子公司提供担保。我们亦曾协助某知名互联网公司申请外债登记,其境外母公司拟向股东借用3亿美元循环授信贷款等等。

在不同的项目案例中,我们看到发改委56号令对于企业提交的外债借用申请报告和材料的要求更为细致而具体,且要求所有的申请材料必须一次性提交完整,否则视为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退回,即使受理也会因材料有细节问题需修改要求补正一次或多次。

实操中,由于中富协助客户准备的申请文件比较完善,发改委对于境内企业借用外债的实际审核时间并不会长至3个月,通常1-1.5个月可以审批完成。但出于顺利拿到《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的考虑,若一个境内企业拟从境外借入1年以上的中长期外债,谨慎的做法是尽早与专业咨询机构沟通,提交较为完善的外债借用申请报告及各项支持性申请文件,以缩短业务审批时间。

 

中富提醒

结合过去一年实际完成的若干项目,中富提示办理发改委外债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关键点:

注意审核管理外债对象

56号令规管的企业中长期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注意举借外债主体的合规性要求

56号令要求借用外债的境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注意外债资金用途

56号令明确要求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境内企业发行外债还应当在用途上符合以下条件:

  •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此外,56号令还规定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结语

从这一年来的项目实践看,发改委2044号文下境内企业中长期外债监管上存在的某些模糊性内容,并没有随着发改委第56号令实施及56号令办事指南的发布而明晰。

在具体项目中,若外债登记各方对发改委外债新规的适用存在疑问,建议与发改委保持沟通,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的意见,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后续,我们也会基于具体项目中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与市场参与方分享和进一步共同探讨发改委外债新规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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