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速递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新旧规主要内容对比(一)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以下简称“82号令”),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于2004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令修订,以下简称“10号令”)同时废止。
82号令作为2020年12月14日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名称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定,实施后究竟带来了哪些变化?
中富博睿结合《名称管理规定》对比了82号令和10号令,总结了八大变化要点以供参考。本系列共两篇,为您一一分享新旧规主要内容对比。
1、关于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对于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82号令较此前的10号令要求更严格,除了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监总局”)审核外,还需进一步报国务院批准。此外,对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等字词的,要求该字词应当为行业限定语。
2、关于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根据《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对于企业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需满足的具体条件,82号令删除了10号令中关于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的要求,并且明确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企业已登记为企业法人;(2)本企业在3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子公司;(3)该3个以上的子公司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由此可知,新设立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不含行政区划,需要经营3个以上不同省级行政区的子公司满1年以上,形成一定的规模及影响力后,方可通过名称变更登记的流程去掉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关于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
根据《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与企业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规定类似,82号令对于企业名称中不适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取消了10号令中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属于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的要求,并且明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企业已登记为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
(2)本企业投资设立3个及以上与其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子公司;
(3)前述3个及以上的子公司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由此表明,新设企业的名称中必须包含行业或经营特点,只有在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后,方可通过名称变更登记的流程去掉名称中的行业类别。
4、关于企业集团名称管理登记
关于企业集团的界定以及监管要求主要经历了三项法规阶段,即1998年4月6日实施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现已废止)、2018年8月17日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及2023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82号令,而10号令中对此着墨不多。82号令关于企业集团名称管理登记的规定主要变化为,要求企业集团母公司控股3家及以上企业法人,方可在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经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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