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系列 | 一文读懂“37号文”外汇登记实操要点
近期,通过“中富博睿微信视频号”及B站、知乎等内容创作平台,我们相继发布了主题为【跨境透视-关于“37号文”外汇登记实操分享】的五支短视频,获得了不少人的“点赞”和认可。现将该系列视频中主要内容整理成文,以飨更多读者。
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 37号),即我们常说的“37号文”。
目前为止,37号文提供了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股份的唯一途径,否则无法保证境外投资收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37号文的来龙去脉。
37号文的前世今生
提到37号文,就不得不提中国企业去境外上市。2004年前后,中国企业迎来了小红筹上市的一波高潮。所谓“小红筹模式”,是指中国的民营企业通过实控人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并以境外公司名义在境外上市。
小红筹模式一方面被民营企业用作境外上市的主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它也成为了当时资本出境的重点监管对象。
2005年1月和4月,国家外管局先后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11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29号文”)。
两个文件的出台直接导致民营企业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需要到外管局审批。此外,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和境外公司海外上市,则要经过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总局的三道审批。多道与重重审批,增加了红筹上市的难度与不可预测性。
应市场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很快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与此同时,之前发布的11号文和29号文停止执行,从此便开启了75号文的传奇时代。直至2014年37号文出台,75号文才退出历史舞台。但实际上,37号文仅是在75号文基础上做了部分修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内核并未改变,仍与75号文一脉相承,实施至今。
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13号文”),将37号文的审批权限下放至银行;但37号文补登记,仍需要到权益公司所在地的外管局去办理。
37号文登记的一般流程
接下来,我们看看37号文登记的一般流程。37号文登记一般有6个流程:
1. 创始人设立SPV及架构搭建(至香港公司)
2.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3. 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
4. 签署VIE相关全部协议
5. 境外投资人注入资本
6. 如果BVI层股东发生变化,须变更37号文登记
在办理37号文登记的这些流程中,以下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 做37号文登记的境内居民,需要在境内有一家运营公司。
对此,各地银行要求不同。有些银行要求境内运营公司必须是运营半年或一年以上。如果是新设的公司,银行会认为其融资实力不足。不仅如此,有的银行还会要求境内运营公司的财报金额达到一定体量,这样境外融资才具有合理性。
- 境内运营实体满足要求后,境内居民可搭建海外架构。
最常见的海外架构,由BVI公司、开曼公司以及香港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组成。在75号文时代,每个层级的特殊目的公司都被要求录入外管系统加以监管。
但在37号文下,外管局只要求境内居民设立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往往是BVI公司)录入系统加以监管。这些第一层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应在每年6月30号前进行存量权益登记。
第二层用作境外融资平台以及未来拟上市平台的往往是开曼公司。由于37号文主要解决的是海外融资问题,因此,需要有境外意向的投资人给开曼公司投资,37号文才能办理下来。
- 海外融资后,通过香港公司把资金打入境内WFOE。
第三层的香港公司,则会以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的形式在境内设立WFOE,把从海外融得的资金打入WFOE,以便WFOE有资金进行运营和发展,或者通过协议控制的形式将资金从WFOE传输给运营公司,供运营公司使用。
37号文登记实操问答
接下来,我们以问答形式和您分享与37号文登记相关的实操问题。
Q1:何时办理37号文登记?
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之后,设立WFOE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WFOE之前完成。37号文完成前不得发生境外融资。
Q2:在哪里办理37号文登记?
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如有多家境内权益(内资公司)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可以在主要企业注册地银行集中办理。
Q3:37号文登记对于境内权益公司有何要求 ?
办理37号文登记,境内居民需要⾸先成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后才能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同地区及银行对境内权益公司要求不一。有些银行要求已实际运营一段时间,有些银行则要求公司股东已完成实缴。
对于境内居民在内资公司的持股⽐例,是否要和其在境外作为融资主体的特殊⽬的公司(开曼公司最常见)中的持股⽐例完全⼀致,不同地区及银行要求也不尽相同。
Q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有何需注意?
当公司存在多个创始⼈(境内居民),通常建议每个创始⼈都单独设⽴⼀个BVI公司。如果全部创始⼈在同⼀个BVI公司持股,当任何⼀个创始⼈的持股发⽣变化时,所有创始⼈都需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会⽐较繁琐。
Q5: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号文登记?
37号文中“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从法规的字面意义上理解,通过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属于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形,但实践中以信托结构办理37号文登记存在一定障碍。
Q6:37号文登记后,创始人是否可以直接汇出资金到境外?
37号文并不支持境内居民将自己的资金由境内汇往境外进行投资。它所指的境外投资只是一个权益的投资,因此,37号文无法实现个人资金直接跨境汇出。
Q7:37号文如何补登记?
补登记只受理符合37号文登记要求的业务,需要到权益公司所在地的外管局办理。
Q8:37号文补登记涉不涉及处罚?
符合37号文补登记的,外汇管理局会先将其移交检察处,检察处根据业务情况来判定是否涉及处罚。如果涉及处罚,检察处会开具相关罚金,缴纳罚金后业务部门继续对该笔业务进行补登记。补登记完成之后,此笔业务便合规化,相关架构的跨境资金可以顺利进出。
Q9:员工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相较75号文,37号文在第六条中加入了员工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条文,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期权激励的,可以通过37号文办理外汇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在实践操作中,办理时间的不确定性比较大。但在满足登记银行一定要求时,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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