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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系列 | 设立香港公司时,为什么会频频看到25%这个“神奇”的数字?

2023-06-15

引言

作为一个判定依据,25%这一数字在境外实体的设立与运营中至关重要。比如,我们在设立香港公司时,经常会遇到25%,它通常出现在股权架构及比例里。

那么,25%从何而来?25%的依据是什么?控制好25%的股权比例,又有何价值?我们将在本文中以香港公司为例进行简要的探讨和梳理。

一、 《公司条例》对25%所做规定

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

首先,我们需要介绍的一个概念是“重要控制人”,即(Significant Controllers, SC)。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重要控制人即拥有重大控制权(Significant Control)且适用公司的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根据《公司条例》附表5A之约定,重大控制权的定义是:

1.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i) 如为有股本公司,则持有该公司25%及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ii) 如该公司没有股本,则分摊该公司25%及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及以上的利润(视情况所需而定)的权利;

2.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及以上的表决权;

3.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由此可见,25%作为一个持股分界线,在认定重要控制人时举足轻重。而这往往会体现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SCR)上。

正因为如此,在设立香港实体进行KYC(Know Your Clients)时,重要控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及“地址证明”等信息。

划重点:该等信息同样需要记载到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违反规定的,公司和负责人都属犯罪,并会被罚款。执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处、海关、金融管理局、税局等)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理由查阅、复制或复印该登记册。

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

重要控制人的定义同样也适用于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 BO)。从本质上看, 二者大同小异,只不过在香港被称作“重要控制人”,而在新加坡、BVI、开曼群岛等其它司法管辖区被称作“实益拥有人”。此处不再赘述。

二、 反洗钱法例对25%所做规定

香港反洗钱条例

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反洗钱条例)中,香港反洗钱部门对最终拥有人(Ultimate Owner,UO)进行的规定同样涉及到25%这一关键数字:

1. 如是自然人

i) 指最终拥有或控制该自然人的金钱服务业务的另一名个人;

ii) 如上条为代理行为,则指被代理人。

2. 如是合伙企业

i) 直接或间接有权分摊或控制该合伙企业的资本或利润的25%及以上;

ii) 直接或间接有权行使该合伙企业投票权的25%及以上,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

iii) 行使对该合伙企业管理的最终控制权。

3. 如是公司

i)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5%及以上;

ii) 直接或间接有权行使在该公司的成员大会上投票权的25%及以上,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

iii) 行使对该公司管理的最终控制权。

香港反洗钱条例对尽职审查措施的规定中要求——如果客户拥有实益拥有人,需要识别该实益拥有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该实益拥有人的身份,进而使该机构或该人士相信该机构或该人士知道实益拥有人是谁。这一点与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制度相呼应。

划重点:这也是在香港设立公司时,政府要求提供护照、身份证、驾驶证及水电煤气账单等作为该人士的身份证明及地址证明的原因。

FATF

在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所发布的《用于评估FATF建议的技术合规性和AML/CFT系统的有效性方法》中,FATF表示,对于是法人实体,金融机构(这里可类推为金融服务监管者)应当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以验证对法人实体最终拥有控制性所有权权益(Controlling Ownership Interest)的自然人的身份。

划重点:此处的控制性所有权权益取决于公司的所有权架构,例如任何对公司持股超过25%的人士。这也规范了与银行业相关(例如开设账户)的服务。

三、中富观察

综上可以看出,不管是在港府颁布的《公司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相关指引,还是在FATF发布的指导方法中, 25%都是一个典型且特别的数字。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股东持有一家香港公司的股权超过25%,或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及以上的表决权,那么就可以影响特别决议的通过,从而对香港公司的重大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就是名副其实的“重要控制人”。

同样地,如该公司没有股本,则分摊该公司25%及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及以上的利润(视情况所需而定)的权利,因其为最终拥有控制性所有权权益者,也是实际意义上的“实益拥有人”/“最终所有者”。

重要人登记制度、KYC制度等等,可以看作是普通法下公司治理规则在不同场景中的具体应用。一旦读懂了背后的法理就不难理解25%之于香港公司为何会如此常见且重要。

在此,我们建议您:在实际开展跨境投资业务之前,请谨慎考量包括香港公司在内的相关实体的受益权和控制权,提前规划合理的架构,在公司控制、权益分配和信息披露间取得平衡,从而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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