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操分享|境内个人持有境外权益的“37号文”外汇登记
背景
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限制尚未完全放开。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下称“37号文”)规定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居民个人一般不能直接去境外设立公司。
此外,境内居民个人也不能直接收购境外公司股权、境外购房、购买境外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或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境内个人仅可以通过QDII、RQDII、沪港通、深港通、跨境理财通等途径间接参与境外证券投资)。
也就是说,境内个人想直接持有境外权益,合法合规的资金途径只有37号文一条。本文将和您详细聊聊 “37号文”登记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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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37号文登记
37号文从外汇法规层面打通了两种类型的境内居民个人跨境资金流动:
2)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变现收益可以调回境内。
值得注意的是,37号文通道并不能实现境内居民个人通过ODI向海外公司跨境汇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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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
根据37号文规定,在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办理登记。在2015年,外管局授权银行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因此现在37号文是在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37号文补登记仍需在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管局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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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登记条件
4) 境外架构需有海外融资及返程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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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所需申请文件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般在实务中,由于办理银行对展业原则理解不同,申请文件及要求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如有需要,请与我们专业人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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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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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 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
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个人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 或 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变更或注销流程完成37号文退出之后,可以通过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并办理结汇、完成缴税,境内居民个人完成将境外利益调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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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存量权益登记
未合规履行37号文登记的法律后果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