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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系列|10号文“关联并购”审批已成历史?多个港股、美股上市案例实践“一步走”!

2025-10-18

对寻求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搭建红筹架构曾面临一道高墙——2006年颁布(2009年修订)的“10号文第十一条。此条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因实操难度迫使企业只能采取两步走的迂回方案:先引入无关联境外投资人变身,再完成境外收购。但此后的市场实践已悄然改变,《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审批改报告原则,正逐步重塑监管环境。近期多家港股、美股上市企业的招股书显示,它们已直接采用一步走完成重组,跳过了传统的两步走环节。

经典“两步走”:无奈之下的智慧之举

要理解当前变革的重要性,需回顾"两步走"方案产生的背景。核心障碍源于10号文第十一条,该条款明确要求关联并购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于2008年出台《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对"关联并购"作出进一步解释,明确将外资并购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这一解释为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由此催生了"两步走"的变通方案:首先引入无关联的境外投资者,将境内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继而由实际控制的境外主体实施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已变更,该步骤不再适用10号文的审批要求。尽管这一方案被广泛采用且行之有效,但无疑增加了重组的复杂性、时间成本与资金成本。

 破局开端:《外商投资法》吹响变革号角

2020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新原则、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取代了逐案审批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既往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为准。自此,市场开始激烈讨论:10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批条款,是否因与《外商投资法》精神相悖而自动失效?

三、实践为证:多起上市案例采用“一步走”

观察2024年以来的境外上市案例,我们发现一步走的并购形式已初见端倪。例如,于202592日在港股上市的奥克斯国际(02580),以及于20241023日登陆美股的利邦国际(LBGJ),均以香港公司或WFOE为主体,直接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从而完成了红筹架构的搭建。这种方式省去了两步走中引入无关联第三方境外投资者的步骤,不仅简化了流程,也显著节省了时间。

除了已上市企业,拟在港股上市的企业在申请文件中披露了一步走方案,如酷赛智能、建邦高科、荣联再生等,其中国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基于《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本次关联并购不再需要事先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但需确保交易定价符合公允价值,并依法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

监管动向:为何“一步走”能走通?

此外,近一年来商务部官网的公众留言回复也透露了监管倾向:虽未明说10号文废止,但反复强调遵循《外商投资法》,并要求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审核的重点,已从事前能否做的审批,转向了事后是否真实合规的监管

结    语

结合目前市场上已出现采用该模式完成的上市案例,"一步走"模式为红筹架构重组提供了新的操作路径。在企业考虑该模式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交易定价需以合规评估报告为依据,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同时,应按规定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还需确认企业所属行业不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随着《外商投资法》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程序持续优化,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仍在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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