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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盈利汇出的关键步骤与合规指南

2025-10-18

引      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如何将在中国境内实现的盈利以股息形式合法、合规地汇出至境外股东,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环节。该过程不仅涉及利润的有效分配,还需满足在税务、外汇和银行操作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本文基于我司在跨境业务领域的实践经验,系统梳理从利润分配决议、税务扣缴申报到跨境付汇的全流程,为企业提供一份清晰、实用的操作指南。


第一阶段:企业内部决策与前置准备

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何为“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在实施利润分配前,企业应确保具备充足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利润),并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充裕的现金流,以保证利润分配不会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利润分配方案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一十条,企业应按以下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弥补往年亏损;

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向股东分配剩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构与流程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构依公司章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利润跨境汇出时,需提供载明利润分配决策权归属的公司章程,以及该权力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有效分配决议。该决议作为利润分配流程的起点与核心文件,应明确利润分配总额、分配比例及各股东应得金额等关键信息。

 

第二阶段:银行付汇与材料审核

利润分配方案确认后,企业即可着手与银行沟通,办理付汇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以完成股息汇出操作。付汇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为常见清单,具体所需材料请以经办银行的要求为准):

财务报表(一般要求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利润分配决议

如若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需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查验码

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提供标准格式)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可能涉及FDI业务凭证、FDI入账凭证或者验资报告、股权结构图、多报合一等)

中富观察

1 关于多报合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中关于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应通过适当方式核实企业是否已完成FDI多报合一年报(即工商年报)的登记,并确认其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

在实际操作中,若企业拟汇出的利润涉及多年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银行在合规审核过程中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以往多个年度的FDI多报合一年报,以核验历史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因此,我们提醒企业在填报工商年报时,务必确保所有财务数据(尤其是“净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真实、准确。此外,建议相关数据精确到“万位”小数点后六位数,以便在工商年报中填写的数据传递至外汇管理局系统后,能够与审计报告(通常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的金额保持一致,从而保障利润汇出业务顺利办理。

2 关于返程投资:

什么是返程投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实务中,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利润汇出时,银行在合规审核过程中,通常会对要求企业主动披露是否存在返程投资。若存在返程投资的情形却未披露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的逃汇行为,相关企业主体将面临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预提企业所得税时间点(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在银行办理利润汇出环节,银行可能会要求企业先提供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实际上,根据现行法规要求,企业可选择在股息、红利实际支付之日(即资金汇出境外之日,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备注1)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税款申报与扣缴手续,因此,实务中,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可以选择先前往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业务,随后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款扣缴,若采用此模式,银行出于合规审查要求,可能会要求企业签署一份《承诺函》,承诺将在利润汇出后按时、足额履行后续的税款扣缴义务。

备注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第三阶段:企业所得税扣缴与受益所有人

身份判定

作为整个利润汇出流程中最关键且复杂的环节,本阶段主要涉及就汇出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境外股东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协定的适用与预提所得税的实际税负。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查验码

根据规定,单笔支付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不含5万美元)时,在银行办理付汇手续时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相应的查验码。该备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全程办理。办理过程中需上传利润分配决议以完成合同备案,待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查验码。具体操作流程与步骤,可参照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指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协定待遇

我国对外签订的部分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中,约定了较为优惠的税率,例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香港企业,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优惠税率为5%。具体参见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相关约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其具体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2018年9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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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享受方式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扣缴义务人可在办理扣缴申报时自行判断并为其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但需按要求归集和保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同时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在后续监管中,税务机关通常会对“受益所有人”身份开展核查,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若直接持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被认定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否仍有机会继续申请享受受益所有人税收协定待遇?

在实际投资架构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作为直接持股方的非居民企业(例如一家香港公司,即申请人),可能因缺乏实质性经营而被认定为“导管公司”,无法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然而,若其中间层或最终层股东(例如位于新加坡或其它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该中间层及最终层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和申请人所在地区(如香港)的协定税率相同或更为优惠,实务中,申请人仍有可能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申请人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时,虽自身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若直接或间接持有其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且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可视同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该符合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在居民国(地区)的居民;

该符合条件的人虽非申请人所在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及中间层持股方(如涉及间接持股)均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且可享受与中国税收协定中不低于申请人可享受的待遇。

举例而言,在2018年第9号政策解读示例6中,香港居民公司G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其最终股东新加坡居民I符合条件,且中间层新加坡居民H也符合条件。由于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规定的股息待遇与中国和香港的安排待遇相同,因此香港居民G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2018年第9号公告及相关解读,在此类情况下,如申请人拟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的股东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须提供相关方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023年6月,香港税务局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标准作出了重要修订备注2。修订前,审核重点主要为公司在香港是否具有“管理与控制”;修订后,只要申请人符合相关税收协定(例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定义,即可申请获发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根据该《安排》规定,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控制位于香港的公司,均视为香港税收居民。

3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返还申请

如前所述,境外股东是股息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支付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则作为扣缴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完成所得税代扣代缴后,可于每年1月至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返还上一年度扣缴“三代”税款手续费(返还比例约为代扣税款的2%),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可参考我们公众号以往发布的相关推文。


总  结

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经济实质的落实以及税收协定的适用,将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时所适用的税率。尽管税率表现为最终结果,实则取决于前期股权架构的设计与安排。因此,我们建议跨境企业在搭建股权结构时,应结合相关税收协定网络进行前瞻性规划,并充分考虑受益所有人所需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以优化整体税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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