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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观察 | 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2025-08-20

20258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富博睿财税咨询团队对比新《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有以下重点内容值得关注:


《条例》第九条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中富观察:原增值税法框架下,对于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电信服务”等等,适用于免税处理。但新增值税法和此版《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均未专门提到这一类,是否以后该类服务不再适用免税?尚有待法规的最终发布和进一步解释。

 

《条例》第二十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富观察:此前业内普遍关注的贷款服务进项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税务机关在此版《征求意见稿》中,已初步摆明立场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范围做出明确规范。

 

《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

中富观察:该《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清算”的概念,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后,是否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都需要增加“增值税年度汇算”的合规流程尚不可知,有待相关文件及各地税局进一步明确。

 

《条例》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三)长期资产在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之间发生用途改变的,按照改变当期的期初净值计算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富观察:该条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原有的增值税法体系提出的重大变化。对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以“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为分水岭——500万元以下的长期资产,进项税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无需做出区分处理,大大简化了征管;500万以上的长期资产:提出“先全额抵扣,后逐年调整”,即购入时先全额抵扣,然后在资产的整个使用年限内,每年根据用于免税等项目的比例,动态计算并转出相应比例的进项税。这将要求企业对于价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做出精细化管理、设置台账并每年跟踪用途。企业可密切关注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后,相应的申报表格和申报流程的变化。


《条例》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

中富观察:明确除外了美容医疗机构。

 

《条例》全文可点击以下链接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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