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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系列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之特殊关系影响(二)

2025-01-08

对于跨国企业集团内部的跨境关联货物贸易,除了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外,还需要关注海关对于进口货物的价格审查影响。其中,特殊关系确认及价格影响确认最为重要。

《财税系列|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之特殊关系影响(一)》一文中,我们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四种确定方法做了理论介绍。

接下来,本文将围绕特殊关系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影响、企业如何向海关对特殊关系进行自主申报和披露,以及申报不实的后果等,为大家重点介绍在实操层面该如何处理。


01 什么是特殊关系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02 如存在特殊关系,如何判断其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另外,按照《审价办法》第十八条,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中富提醒:

关于特殊关系是否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承担的是主动举证责任。为了应对来自海关的审查,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留存能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支持资料,以备海关查验。

 

03 企业如何向海关对特殊关系进行自主申报及披露?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买卖双方如存在特殊关系,应在进口报关单中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如存在特殊关系,还需要填报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如能证明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04 海关如何对“完税价格”进行审查确定?相关审价流程是怎样的?

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程序包价格质疑程序价格磋商程序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述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启动价格磋商程序,与纳税义务人充分磋商后,依次使用相同、类似、倒扣、计算、合理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一)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二)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三)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前来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依次使用前述5种非成交价格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估价告知书》。


05 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相关处罚措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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