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系列 | 因违反37号文分别被罚逾1800万,这两家企业都做错了什么?
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唯一的合法通道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下称“37号文”)进行外汇登记,然后再投资到境外;否则不合规甚至可能违法,会受到相关处罚。
两个最新案例
2024年5月6日、2024年6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公示了两份分别高逾1800万元的罚单:- 青汇罚决字〔2024〕1号(违规主体: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汇罚决字〔2024〕2号(违规主体: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汇罚决字〔2024〕1号显示: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违规汇入资本金7笔共计27980000美元,违法金额折人民币181088200元,违反了37号文的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对上述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42.98元,罚款18108820元。
青汇罚决字〔2024〕2号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汇入资本金12笔共计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违反了37号文的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对上述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如此巨额罚单,再次为不做37号文外汇登记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处罚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第七条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第三款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外汇局的态度
针对青汇罚决字〔2024〕2号罚单,青岛市外汇局特别回应称,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为外商投资企业,实则被外汇局发现具备“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青岛市外汇局认为,这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一直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中富提醒
境内居民未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在境外设立企业,再返程投资,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可能存在障碍,无法汇出利润等。
划重点:没有按照“37号文”办理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出资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逃汇行为,面临罚款,如上述两个案例。若逃汇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涉嫌构成《刑法》中的逃汇罪,除罚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我们再次提醒: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请务必做37号文外汇登记,合法合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才能够被顺利回调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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