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系列 |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解读(二)37号文登记
2024年4月12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下称“2024版业务指引”)正式发布,新版操作指引一经发布即受到目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境外融资返程投资以及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的企业及个人的关注。
中富博睿现结合实践经验对此次2024版业务指引的调整进行解读,以供参考。本文为本系列解读的第二篇,主要侧重于2024版业务指引中关于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即俗称的“37号文登记”)及补登记、变更登记、存量权益登记的变化。
一、体例更加清晰
整体的体例上,2024版业务指引较之于2020版业务指引将国家外汇局和地方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下的业务进行了整合,分为由外汇局办理的业务和由银行直接办理的业务。其中,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章节重新放到外汇局办理的章节,与新设登记在银行办理分开。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相关业务明确如下:
外汇局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行直接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通过上述调整,涉及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审核要求的条理更加清晰。
二、明确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审核标准
2020版业务指南关于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规定系与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并列在一起,未单独成篇,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的标准,即“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各地外汇局对于该等指引的要求也各有不同理解和审批口径,实操中是否允许办理补登记也存在地区的差异性。
2024版业务指引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列于第一部分第二章第2.3项,明确其属于外汇局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单独成篇,列明了该项业务的参考法规、授权范围、审核材料以及审核原则。
对比初始登记的审核材料,因补登记的时点通常是境内居民个人已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故在初始登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特殊目的公司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融资资金来源的融资合同或银行流水、向特殊目的公司装入境内资产的证明材料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三、新增登记时备注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的相关情况
对比2020版业务指引,2024版业务指引第8.3条关于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之审核原则第7项新增要求登记时,银行需在备注中注明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的名称、所在地等相关情况,如尚未确定可以注明预估情况,后续确定后再进行修改。
该规定的重大变化在于,此前37号文登记取消了75号文时的逐层登记要求,仅需登记境外第一层级公司,也即在红筹架构中第一层BVI公司设立完成后即可提交申请,大大缩短了重组时间表;现要求在办理登记时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由银行来备注融资层(通常为红筹架构中的拟上市主体开曼公司)以及返程层(通常为红筹架构中的境外最后一层主体香港公司)的名称及所在地等情况。这意味着2024版业务指引正式实施后,办理37号文登记申请时,银行可能需申请人提供融资层、返程层公司的相关信息及/或资料。
从具体实操角度,该项规定还存在如下待明晰的内容:
融资层、返程层公司的相关情况是否仅限于提供预先核准的名称以及拟设立的地点即可,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该等资料应当提交到何种程度,可能涉及影响红筹重组的时间表安排。
尽管指引中明确了尚未确定融资层、返程层公司相关情况的,可以先注明预估情况,后续确定后再进行修改,但是在实操中银行是否会从严执行,从而要求提供融资层、返程层公司的注册文件作为证明文件,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关于融资层、返程层公司确定后如涉及修改应在何时修改,2024版业务指引未予以明确,实操中可能取决于银行的具体要求。目前仅能结合8.3关于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之审核原则第5项,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如同时涉及特殊目的公司架构中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发生变化,银行将一并在备注中修改该等信息。
四、删除了同时持有境内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视同境外个人管理的规定
2024版业务指引删除了原2020版业务指引的如下规定:“对于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视同境外个人管理。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范围。” 此处修正可以理解为监管对于个人身份的认定更加严格了。
五、新增变更登记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2024版业务指引关于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的审核材料中,新增了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此,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公司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时,银行需要进行真实性审核,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关于特殊目的公司存量权益登记报送数据要求的变化
较之于2020版业务指引中规定“境内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2024版业务指引第8.4条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之审核材料中表述为“境内投资主体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通过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则需向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境内个人签章)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此规定主要增加了境内个人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报送数据的情形下,向该等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提交备份文件的要求。
37号文作为中国籍自然人在海外持股的唯一合规登记及中国籍自然人境外资金回境的唯一合规通道,不仅规定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活动时的外汇管理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必须实行登记管理。面对2024版业务指引中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审核原则的一些变化,中富博睿将持续跟踪实施后对37号文登记实操的影响及变化,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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