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非常重视您的个人隐私,当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时,请同意使用的所有cookie。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更多信息可访问《隐私声明》

中富观察 | 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合规”

2026-08-20

引  言

在全球地缘关系波动难安、国内经济形势与财政收入承压的背景下,“实质重于形式”与“合理商业目的”已成为税务、财务与法律三大领域监管所关注的核心原则。本文旨在追溯两大原则的发展脉络,从税务、财务、法律三个维度进行粗浅的分析,并结合近年热门案例,揭示其在现代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实践逻辑。

一、两大原则的历史溯源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起源与发展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最早可追溯至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但作为正式原则被确立,公认的标志是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颁布的第四号公告,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随后,197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说明”中进一步诠释:“交易和其他事项应按其实质和财务事实而不只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在中国,该原则经历了逐步引入的过程。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尚未纳入该原则;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首次正式提出“实质重于形式”。

(二)“合理商业目的”的起源与发展

“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是英国上议院在IRC v. Ramsay一案中确立的“拉姆齐原则”(Ramsay Principle)。该案中,英国上议院认为,一项事先安排好各个步骤的交易行为,如果除了避税外不具有任何商业上的目的,则应当以整个交易整体来判断其在税法上的效果。此后,拉姆齐原则逐渐被OECD范本、UN范本以及一系列国际协定所引用。在大陆法系,类似思想表现为“实质课税原则”(也称经济观察法),一般认为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在中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增设一般反避税条款,将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判断构成避税行为的核心要件。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增设了一般反避税条款。

二、税务领域:从反避税到穿透式监管

(一)原则的法律化

在税务领域,“实质重于形式”与“合理商业目的”共同构成了反避税体系的两大支柱。美国于2010年将“经济实质原则”成文化纳入国内税收法典。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二)合理商业目的的双重功能

在税法体系中,“合理商业目的”承载着双重功能。一方面,它是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而节省税收成本的私法安排是否得到税法保护的标准;另一方面,它是税务机关行使纳税调整权的边界,也就是说调整必须“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谨守谦抑之本分。

(三)税务实践中的核心争议

当前税务实践中,“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已成为最核心的争议焦点。OECD引入的“主要目的测试”(Principal Purpose Test, PPT)作为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与中国以“合理商业目的”为核心的一般反避税体系形成呼应。在跨境场景中,税务机关通常从转让主体实质、客体价值及结果等多维度综合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三、会计领域:信息质量的基石

(一)原则定位与规范表达

在会计领域,“实质重于形式”被定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典型应用场景

当交易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处理应以反映真实属性的方式为准。

(三)与税务原则的呼应

会计领域的“实质重于形式”与税务领域的“实质课税原则”虽然在适用场景上有所不同,但共享相同的法理基础。当法律形式不能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后者为准。这种跨领域的理念呼应,使得两大原则在企业交易的全生命周期中形成协同效应。

四、法律领域:从司法判例到穿透式审判

(一)司法实践中的确立

在法律领域,“实质重于形式”最早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确立。1921年的“United States v. Phellis”案和1924年的“Weiss v. Stearn”案中,最高法院已提到“实质原则”。而1935年的“Gregory v. Helvering”案则是里程碑,最高法院裁定交易的经济实质优先于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税务领域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从税务到民商事的延伸

近年来,“实质重于形式”已从税法领域向民商事审判领域广泛延伸。“穿透式审理原则”正是“实质重于形式”理念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具体实践,其核心在于突破法律关系的形式外观、证据的表面呈现与程序的固有路径,深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权利义务的实质配置。

(三)适用范围与边界

然而,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引发了对权力边界的关注。关联交易被轻易认定为财产混同、公司间正常资金往来被认定为人格否认事由等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在“实质重于形式”与“商事外观主义”之间保持平衡,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五、热门案例分析

案例一:社交平台跨境架构补税案——5.479亿元的“受益所有人”之争

案件概况:国内某社交平台所属集团搭建了香港中间控股公司架构,希望享受内地—香港税收安排下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因该香港公司不符合实质性经营活动特征,“受益所有人”身份被税务部门否定,需按10%税率缴税,合计补税5.479亿元。

原则适用分析:税务机关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税务总局公告,“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实质性经营活动标准是认定的关键需从股权结构、人员配置、资金流向、决策机制、风险承担等多维度综合分析。

启示:全球反避税浪潮下,“形式合规”的跨境架构避税模式早已行不通,架构设计须匹配真实商业实质。如果香港中间层在设立时就基于商业需求合理配置了实质经营/管理团队,而非仅作为“邮箱公司”,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就不会轻易被否定。

案例二: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案——导管公司的穿透

案件概况:沃尔玛通过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导管公司收购BCL(好又多位于BVI的母公司),从而间接收购中国好又多公司的股份。

原则适用分析:该案被法学界视为中国涉及“不合理商业目的”的第一案。分析指出,BCL的法律身份已不是独立法人,而是被异化为工具或财产,因此应忽略BCL公司的物理外观,认定实质上是沃尔玛对好又多股权的直接收购。

启示:仅具有工具性而丧失独立性的“法人”应被穿透。

案例三: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接力”案——虚假经营的识别

案件概况:南京H软件公司成立仅1个多月即完成软件开发,成本利润率极高,且财务人员与母公司另一子公司完全一致。税务机关经调查后确认其违规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最终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原则适用分析:本案中,税务机关通过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薪酬支付流程、银行流水、开票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涉案企业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缺乏合理商业实质支撑。

启示:合理商业目的不仅要求交易的“目的”合理,还要求企业具备真实的经营能力与实质性经营活动。

六、让商业与合规从博弈走向共生

前述案例已反复证明,“形式合规”不过是脆弱的安全垫。若企业始终将合规视为外在约束,而非内生需要,则永远在“做交易"与“防风险"之间摇摆。要真正跳出这一困境,必须完成一次思维与方法的根本转变,即让合规与商业从博弈走向共生。

(一)思维转变:从"事后应对"到"前置设计"

传统思维是"先做生意,再考虑合规",当交易结构已定,税务优化就成了拆东墙补西墙。协同的核心是将合规前置到商业决策的最早期。合规不是交易的终点审查,而是起点的导航仪。

(二)操作框架:以"实质"连接商业与税务的"三阶段模型"

第一阶段:设计阶段——让商业目的决定税务架构

在规划新业务、新架构或新投资时,首先要考虑三个问题:这笔交易/架构,真实的商业逻辑是什么?是为了市场拓展、资源整合还是融资需求;要达成这个商业目标,有哪些路径可选?在可选路径中,不同方案的税务后果如何?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用"经济实质"支撑交易结构

当交易结构确定后,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真实的经济活动支撑。境外主体要有实际办公场所、当地雇员、业务决策记录、风险承担能力;关联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完整的转让定价文档;资金流向应避免"即收即转"的过桥模式。

第三阶段:存续期——建立"合规健康档案"

在交易存续期间,系统性地留存以下证据:董事会决议、商业计划书、市场分析报告以证明商业目的;人员雇佣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办公租赁合同以证明经济实质;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同期资料以证明定价公允。

总       结

很多企业的税务顾问是在方案成型后才被请来“把关”,这种定位天然决定了税务规划的空间有限。建议让财税专业人士深度参与商业模式的初始讨论。在路径未锁定前,他们有空间提出兼顾商业可行性与税务效率的方案。一旦触及核心业务,例如涉及重大资产、跨境架构、税收优惠享受等,需严格按“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标准设计。对确实存在不确定性的安排,可以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如申请事先裁定),或在内部做压力测试。如果被穿透,最坏结果是什么?

在资本市场上,一个经过“实质检验”的税务架构,意味着更低的监管风险和更稳定的现金流预期。对于寻求融资或并购的企业,这本身就是商业故事的一部分。

七、结语:三大领域的联动与趋势

通过对“实质重于形式”与“合理商业目的”两大原则的系统梳理,可以清晰地看到:三者同源而异流,两大原则均源于对“形式与实质分离”这一根本问题的回应,但在会计、税务、法律三大领域各有侧重,会计重“真实反映”,税务重“反避税”,法律重“正义实现”。三者的边界正在融合,随着“穿透式监管”“穿透式审判”等理念的兴起,两大原则已从各自领域向外辐射,形成跨领域的协同效应。

合规成为唯一出路。 在BEPS行动计划、CRS与国内反避税法规共同形成的严密监管网络下,通过架构设计、利润转移等方式逃避税的行为将无处遁形。跨国企业应从架构设计和运营实质上充分研判,合理搭建架构、做实境外主体实质。

“实质重于形式”与“合理商业目的”并非要消灭合法的税务规划,而是要在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之间建立一座桥梁——让每一笔交易既经得起形式的检验,更经得起实质的审视。


-END-

 

















































咨询我们
请填妥以下表格,我们会尽快回复您的咨询
  • 女士
    先生
  • 中国境内
    中国境外
  • ODI服务
    FDI服务
    基金服务
    跨境税务
    外汇服务
    银行及支持服务
    离岸咨询服务
    公共政策服务
  • 网页搜索
    公司网站
    产品册页
    市场活动
    他人推荐
    社交平台(微信、知乎、领英等)
  • 我已阅读、确认并理解《隐私声明》,并同意其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