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系列|837号令正式落地,对外投资配套技术出海合规指南
导 语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837号令”或“《规定》”)正式实施。新规第十三条划出清晰红线: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需要首先厘清的是:837号令并非创设全新的技术出口许可制度。
我国技术出口的分类管理、许可与登记制度早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先后于2011年、2019年、2020年修订)、《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等法规确立。837号令的核心制度价值在于:第一,将技术出口合规义务明确嵌入对外投资活动,禁止以对外投资名义规避技术出口管制;第二,将人员派遣、技术指导、跨境培训等“以人为载体”的技术转移方式法定化,堵住长期存在的灰色通道;第三,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对外投资全周期监管框架,技术、数据、资金协同管控成为常态。
长期以来,大量境内投资者存在认知误区: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只是单纯知识产权交易;只要完成境外投资备案、资金出境,附带向海外子公司、合资方输出工艺、软件、技术秘密无需额外许可。837号令实施后,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发展改革及商务部门主管)与技术出口许可/登记(商务部门主管)实行双轨并行。一旦忽视技术跨境流转的法定程序,企业将面临合同未生效、行政处罚、无法办理对外付汇等后果,严重情形还将影响境外投资项目整体推进。
本文结合现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规,聚焦境外投资场景,厘清可向境外转让/授权的技术范围,梳理完整境内合规流程,并特别提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国家秘密技术等高频易遗漏环节,为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软件科技企业境外建厂、海外合资、跨境技术授权(License-out)提供实操参考。
一、政策核心变化:对外投资不再只管资金,技术转移纳入强制监管
87号令最关键的监管升级,就是打破“对外投资=资金出境”的传统认知。法规明确:对外投资活动中的技术跨境流转,必须区分技术类别,履行对应合规手续。
实务中下列行为,法律上统一认定为技术出口或受控技术转移,适用监管规则:
境外新设子公司、合资企业,将境内专利、工艺、配方无偿/有偿授权海外主体使用;
派遣工程师赴境外工厂提供技术调试、生产指导、人员培训;
向境外合作方开放服务器、研发系统,远程交付算法、技术参数、技术秘密;
对外投资协议中附带技术许可条款,以技术出资入股境外企业;
通过邮件、云端传输、线下交付方式,向境外主体移交生产工艺、检测方案、研发资料。
简单来说:只要技术从中国境内流向境外主体,无论是否伴随资金支付、无论是否作为投资配套安排,均需要区分技术类别,履行对应合规手续。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不能替代技术出口许可与合同登记,两套程序相互独立,不可互相豁免。
二、对外投资场景下,哪些技术允许转让、授权境外使用?
根据商务部、科技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现行有效版本为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5年第28号,2025年7月15日公布实施),境内技术分为三大类。企业在启动境外投资项目前期,首要工作就是完成技术分类自查。同时,还需叠加审查是否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两类管制可能并行适用,企业需同时履行相应程序。
01 禁止出口技术:绝对不允许向境外转让、授权
列入目录的禁止出口技术,不存在许可通道,不得以任何形式随对外投资项目输出境外。
典型范围包括:部分稀土冶炼加工核心技术、特定中药材繁育加工技术、部分航天测控技术、传统独有特种工艺等。
风险警示: 不少企业试图通过拆分资料、分批交付、人员口头传授、境外投资迂回输送禁止类技术。依据837号令及《出口管制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此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刑事追诉(如走私罪、非法经营罪等),以及837号令项下的对外投资限制措施。
02 限制出口技术:经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授权境外
该类技术不是不能出海,而是“先领证、后转移”。未经许可签订的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资金、技术跨境流转会被监管拦截。
常见限制出口技术覆盖领域:先进材料制备、部分智能制造装备工艺、特定生物医药生产技术、雷达与传感器相关技术、部分新能源核心制备工艺等。
适用场景:境外投资建厂,需要向海外工厂输出受限生产工艺;与境外机构合资研发,共享受控技术;对外进行技术许可(License-out)交易。
特别说明: 若拟出口的技术涉及国家秘密,还需先行依据《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取得《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技术出口许可。
03 自由出口技术:可对外转让、授权,但必须前置完成合同登记
不在禁止、限制出口目录内的产业化技术,属于自由出口范畴,也是企业境外投资中最常见的技术类型。
可合法跨境授权的常见技术形式(自由类):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境外许可、转让;
成熟民用通用设备常规制造工艺;
普通管理系统、标准化商用软件代码;
普通消费品配方、常规检测方法;
非敏感领域一般技术服务方案、常规工程技术方案;
企业自主研发、未列入管制清单的通用算法、行业通用技术秘密。
重要区分: 专利证书本身不能替代技术出口合规程序。即便拥有专利,如果专利内含的核心工艺落入限制出口目录或两用物项管制清单,仍然需要办理许可。企业不能仅凭知识产权证书直接开展跨境授权,必须穿透核查底层技术参数。
04 需特别关注的出口管制合规(两用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建立了独立的出口管制体系。若对外投资涉及的技术同时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无论该技术是否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内,出口经营者均须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与技术出口许可分属不同法律程序,应当分别办理,不可互相替代。
三、对外投资配套技术出海,完整境内合规办理流程
结合大量跨境投资实操案例,按照技术类别划分,整理标准化合规路径。建议企业将技术合规嵌入境外投资尽调阶段,避免项目临近交割发现合规障碍,造成投资延期。
路径一:限制出口技术转让/境外授权(许可证管理)
前期技术研判: 聘请专业机构完成技术比对,确认属于限制出口类目,梳理技术范围、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海外工厂生产、合资研发等);若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先行办理保密审查;
申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出口;对批准的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3年;
签订正式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取得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技术相关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地域、技术载体交付方式、保密义务;
申领《技术出口许可证》: 提交意向书、正式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部)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留存全套档案持续备查: 837号令要求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全周期监管,许可文件、交付记录、培训记录应长期留存。
路径二:自由出口技术转让/境外授权(合同登记制)
完成技术筛查,确认不涉及禁止、限制出口清单,不涉及两用物项管制;
签署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授权、技术服务合同(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通过“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实操里可能因需补正资料而延长登记时限),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登记时限: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办理);
凭登记证办理跨境付汇、配合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核查;
建立内部管控台账,记录技术交付、人员出境技术服务相关记录。
提 示
自由类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登记不是合同生效要件,但属于法定义务;未办理登记的,无法办理对外付汇。
路径三:以技术作价出资入股境外企业
很多投资者采用“现金+技术”组合方式出资海外项目。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对外投资+技术出口,需要同步完成: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对应类别的技术出口许可/合同登记,缺一不可。此外,若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对外转让,还可能触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发布)项下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专项审查。
路径四:技术人员出境提供技术支持(视同技术出口)
依据837号令第十三条,单纯派遣技术人员赴境外讲解工艺、开展培训,若涉及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术,同样需要先行取得出口许可,不能以“人员交流”规避审查。
路径五:数据跨境流动(独立于技术出口的合规路径)
837号令第十三条将“相关数据”与技术、货物、服务并列提及,但数据出境有独立的监管框架。对外投资过程中若伴随研发数据、生产数据、客户数据等向境外传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规定,另行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不能简单归入技术出口登记程序。
四、境内企业技术出海
五大典型合规误区(重点避雷)
误区1 我们是给自己海外全资子公司授权技术,不需要任何手续
正解:监管规则不区分境内企业与境外主体是否为关联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独立境外法人,技术跨境转移必须依法履行程序,关联关系不能豁免技术出口合规义务。
误区2 只授权专利使用权,不交付图纸和工艺,不需要办理技术出口
正解:专利实施许可本身属于法定技术出口行为,审查范围包含专利内含的全部技术内容,不能人为割裂专利与底层工艺。
误区3 对外投资备案已经办理完毕,附带的技术许可自然合规
正解:境外投资核准/备案聚焦投资主体、资金、行业安全审查;技术出口许可/登记聚焦技术安全、出口管制,两套独立审查体系,不存在自动豁免或替代关系。
误区4 技术通过云端线上传输,没有纸质文件,不用申报
正解:技术出口包含线上数字化传输,交付形式不影响监管认定,云端传输源代码、工艺参数同样纳入监管。
误区5 金额较小、无偿免费技术授权,不需要登记
正解:技术出口合规审查不以交易金额、是否有偿作为判定标准,无偿许可、免费技术服务同样适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五、合规建议:面向对外投资项目的技术出海操作方案
837号令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进入“资本+技术+数据”协同管控新阶段。对于计划布局东南亚、欧洲、中东等海外产能、跨境合资的境内企业,我们建议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
第一,项目立项阶段,同步启动技术管制清单筛查(依据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5年第28号《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区分拟输出技术类别,预判许可/登记周期,纳入整体投资时间表;若涉及两用物项,同步启动出口管制物项甄别;
第二,技术许可、出资相关法律条款,由跨境投资与知识产权合规律师协同起草,明确约定技术交付前置条件(取得许可/完成登记),设置违约风险隔离条款;
第三,建立内部技术出口合规台账,管控境外人员技术培训、远程系统访问权限,杜绝“口头传授受控技术”等灰色操作;
第四,若同时伴随研发数据、生产数据跨境流动,同步评估数据出境合规要求,实现技术、数据一体化审查;
第五,审慎规划投资架构,合理安排技术授权时间节点,避免先交付技术、后补办手续的逆向操作。
结 语
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国家鼓励成熟产业化技术合规出海,但技术出海绝不等于无监管出海。837号令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共同搭建起清晰的制度框架,引导境内投资者平衡商业扩张与国家安全义务。
未来,单纯依靠资金走出去的模式逐步成为过去,具备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出海,合规能力将直接决定项目能否平稳落地。提前厘清技术边界、完整履行境内法定程序,既能规避行政处罚、外汇障碍,也能更好保护境内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在海外的法律效力,实现对外投资长期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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