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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和个人“走出去”关心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新规将于4月1日实施

2025-04-02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加快,投资目的地不断扩大,参与境外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拓展,需要用到《税收居民证明》的场景也越来越多,现行政策有待更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高水平走出去,结合纳税人需求和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目的是为中国居民开展跨境经营提供保障和便利。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是纳税人在境外使用的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中国居民的“税收护照”。《税收居民证明》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目前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网络规模居世界前列。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居民证明》“含金量”很高。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 

一是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后者覆盖了近年来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多个场景。   

二是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依托电子税务局网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实现企业、个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事项的全流程网上办,办理程序更便捷。  

三是调整《税收居民证明》内容。《税收居民证明》增加显示了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时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备注合伙企业等有关信息,便于满足潜在的个性化需求。    

四是压缩办理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办理的渠道有哪些? 

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独立申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独立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五、申请人选择非享受协定待遇申请目的时应注意什么?

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

定义:申请人为在境外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如降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税率,避免双重征税等)。

适用场景:跨境投资中申请减免预提所得税; 境外子公司利润汇回适用优惠税率; 跨境劳务收入适用协定免税条款等。

材料: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需要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享受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税收条款待遇。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

定义:申请人不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为目的,但需证明其税收居民身份以满足其他境外合规或业务需求。

适用场景:境外金融账户开立:部分国家要求提供税收居民证明以完成银行开户(如CRS合规); 境外上市或融资:证明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满足上市监管要求;  法律纠纷举证:在跨境诉讼中证明税务身份以避免额外税负;境外业务资质申请:如海外工程投标、分支机构设立等需证明境内税务归属;境外税收抵免/退税:即使不适用协定优惠,仍需证明居民身份以申请抵免境内已纳税款。 

材料: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需要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3、选择申请目的的关键考量

明确境外需求方要求 :若对方国家/机构明确要求税收居民证明用于协定优惠(如减免税申请表需附证明),则选择“享受协定待遇”;若仅需身份证明(如开户、合规备案),则选择“非享受协定待遇”。

避免误选风险:若误选“享受协定待遇”但实际未使用协定条款,可能导致后续税务稽查风险;若误选“非享受协定待遇”但实际需要协定优惠,可能无法享受税收减免。 

4、实务建议

动态评估境外场景 :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度提升,税收居民证明的用途已从“协定工具”扩展为“通用身份凭证”,企业需根据境外业务类型(如投资、融资、合规)提前规划申请目的。

留存佐证材料 :即使选择“非享受协定待遇”,也应保留境外机构要求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文件(如银行开户函、监管规定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动态评估境外场景 :现有标准税收居民证明格式的有42个国家(地区),部分国家对非协定用途的证明格式有特殊要求,需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开具形式。

 

六《公告》何时生效执行?     

本《公告》自202541日起生效执行。20254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例如,申请人在202541日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2020年度的《税收居民证明》时,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同时废止。

总结:此次公告,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反映了跨境税收管理从“协定导向”向“综合合规导向”的转变。纳税人应根据实际需求精准选择申请目的,既避免过度披露信息,又能满足境外多元场景下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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