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式启动!事关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
10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组织召开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座谈会,正式启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这是自今年4月工信部公布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来,试点工作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工信部部长金壮龙强调,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个地区正式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标志着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迈入新阶段。要发挥标杆示范作用,认真倾听外资企业发展诉求,做好政策宣贯辅导,优化服务管理,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要做好试点总结工作,探索更多新业态新动能,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平台。
会上,工信部向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发放开展试点复文。
根据前期公布的信息,此次试点工作有以下关注点:
开放地域范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即北京市全域)、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全域)、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省全域)、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市全域)。
开放业务范围:试点实施后,外资企业经申请获批,可在试点地区独资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
其他要求:
业务经营主体的注册地和服务设施放置地: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
服务范围: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结合其业务特点,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须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监管要求: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相关业务许可申请细则将很快出台,有意申请的企业,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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