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系列 | 从2024年6月1日开始,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将进一步优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11号文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将废止,同时,汇发〔2020〕14号部分规定将得到进一步优化,优化措施具体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1.新办企业名录登记办理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中富观察:名录登记由原先的须经外汇管理局核准改为直接在银行办理,这将会给国际货物贸易企业带来极大的便利,中富博睿将持续关注后续银行实操中办理体验并及时与大家分享。
我们提醒,汇发〔2024〕11号文的相关优化便利措施仅针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而非“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际上,跨境“货物贸易”跟“服务贸易”在外汇业务处理方面涉及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中富博睿在此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如后续大家碰到相关的问题,欢迎联系中富一起探讨学习。
根据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因此,我们提醒,对于较长时间内未发生过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在其再次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前,可能需要提前跟银行核实其企业名录登记相关情况,以避免因其“名录登记已被注销”而影响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时效。
2. 名录信息变更办理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二、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
1.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按照汇发〔2020〕14号文原规定,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为其他机构的,还应提供付汇人与收发货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
根据汇发〔2024〕11号文新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2. 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汇发〔2020〕14号文规定,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应先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
汇发〔2024〕11号文新规定,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中富观察:汇发〔2024〕11号新规,仅放宽了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免于事前经外管局登记。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或B、C类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仍需按汇发〔2020〕14号要求,先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再办理。
另外,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大家在后续实操中如遇到因企业分类导致的外汇遵循疑难问题或者对企业分类标准感兴趣,欢迎联系中富一起探讨学习。
3.优化 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在汇发〔2020〕14号文相关规定下,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该业务。而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严格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汇发〔2024〕11号新规实施后,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三、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汇发〔2024〕11号文,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了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或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以及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具体内容和原因);
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合同;
3.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合同和发票;
4.以其他方式结算的,提交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5.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业务,还应区分情况提交捐赠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
6.发生90 天以上延期收款、付款的,还应提交需延期的证明材料;
7.出口贸易融资放款还应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和发票;
8.外币现钞结汇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四、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根据汇发〔2024〕11号文,以下文书将作出同步修改:
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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