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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析——申请篇

2022-08-25



序言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开放类别呈扩大之势,外资股权比例渐呈放宽态势。在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总体背景下,今年4月,国务院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了重要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修订放宽了申请条件要求,缩减了法定审批时间,特别是删除了外方主要投资者需要“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

目前,与之相配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已于6月15日有了进一步的更新。我们结合在类似项目及牌照申请实践中的经验,就目前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流程进行梳理,并对上述规则变化及带来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作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析】系列文章第二篇:
  1.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析——准入篇

  2.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析——申请篇

  3.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析——融资和上市篇


第二篇: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析——申请篇(含外资成分企业申请电信业务牌照的程序)


·1·


含外资成分企业,如何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外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程序复杂、获批难度较大。但在实践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企业,可选择适用内资审批程序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目前,主管部门就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主体是否含有外资成分,采用穿透式审查原则。根据工信部最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以下简称“《指南》”),申请者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牌照时,需要递交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只有追溯到任何一级股东均无外资时,方可选择“无外资成分”,并按照内资审批程序申请。但也存在例外,如申请者含有外资成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内资审批程序申请牌照:
1. 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

若经审核,确认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企业的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可以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2. 唯一外资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且持股比例低于10%

若经审核,确认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企业仅有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一个外资股东,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0%,可以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3. 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无外资股东,或外资持股比例低于10%(不含10%)

根据《指南》,当申请者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时,应填写前十大股东,并明确填写前十大股东的股东性质是外资持股、内资持股还是合资企业。填写前十大股东后,剩余股东名称填写为“其他”,股东性质选择“内资持股”;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如含有外资应继续追溯。

4. H/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可以适用内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上述情况如下图示:

·2·


如何计算外资持股比例?


1.应对申请企业股东进行层层追溯,直至追溯至某级股东不含外资成分。
2.若外方投资者为申请企业一级股东,直接填写其对申请公司的出资比例;若外方投资者为申请企业二级及以上股东,需层层相乘每级股东的持股比率,折算出外方投资者对申请企业的出资比例。
3. 外方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必须符合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比例。
《指南》的中、外方投资者确认示例图如下:

其中,中方投资者为M公司、F公司A股其他流通股、G公司、C自然人、D公司;外方投资者为A公司、E自然人、I公司、L公司。并且中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之和应为100%。


·3·


申请所需材料有哪些?


 --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 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

 -- 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控制情况说明

 --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 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提交《证明事项承诺书》


更新后的《指南》删去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但特别增加了两个细节:
(1)“外方主要投资者基本情况”项下,增加了“企业投资方式,如财务投资性质、电信业务/其他行业经营主体拓展境内市场、证券交易所结算机构等。”
(2)存在控制情况的申请企业,还应提交“外方投资者对申请企业的控制情况”这一信息项。具体要求如下:

1) 简要描述:请说明外方投资者直接或是间接控制申请企业。

2) 上传附件:请用文字描述或关系结构图等方式,说明各级外方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申请企业的情况。控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

b. 享有重大表决权或类似权益;

c. 其他能够对申请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或为受益所有人的情形。


·4·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申请流程是什么?


电信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


新《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生效后对外资有哪些利好?


国务院于2022年4月7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新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于5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与参与我国有关电信业务的程度和深度,更加有利于我国电信企业引入外资并促进有关电信业务的发展。

1、降低了外资准入门槛。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取消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从事或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降低了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准入门槛。这一修订扩大了增值电信业务中外国投资者的范围,不仅限于有运营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更可以是无相应经验的投资机构。

2、简化了审批流程。本次修订大大简化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流程,取消了繁琐的外资事前审批程序。原《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需履行的前置审批程序,包括《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多重前置审批程序及较长的审批期限直接“劝退”了很多外国投资者。修订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办理完毕企业登记后可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期限亦缩减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

3、为外资股东出资比例进一步放开留下空间。本次修订保留了外商出资比例限制,但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情形,与现阶段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已对外资开放的相关规则及实践操作案例相适应,且措辞为“国家另有规定”而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也表示今后可以通过效力层级较低但相对灵活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则对外资比例限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本次修订之前,已有部分部门规章及市场案例逐步放开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例如,在自贸区乃至全国范围内,部分电信业务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外资比例可达100%。实践中,已有外商独资企业获得了电信业务许可。

4、有利于产业数字化转型、加速线上业态布局。随着传统行业企业线上化、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入,以往并非以电信服务为主业的外资企业也逐步产生较为强烈的需求,开展一些与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形态发生重叠的经营活动或主营业务辅助活动。

例如,作为数字化转型的一个重要部分,许多外资制造业企业、消费品企业十分重视数字化营销与客户运营,可能在网站、APP、小程序等线上入口服务中,加入类似于具有论坛、即时消息等互动性质的功能;也可能在线上入口中,搭建具有平台性质的电商页面或功能。

此外,作为传统业务形态数字化升级的一部分,一些运营传统业务的外资企业,也渴望积极拓展具有线上和互联网特征的服务,如汽车行业企业纷纷推出的车联网服务。上述服务或功能,可能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目前,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已被嵌入审批实践,并在逐步落实当中。我们将在未来的实操案例当中进一步观察研判,并在具体项目中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参考:

  1. 金杜研究院 2022年4月12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再次迎来重大修改》
  2. 海问律师事务所2022年4月9日:《简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修订》
  3. 金杜研究院 2021年4月9日:《TMT投资实践(二)——含外资成分增值电信企业如何适用内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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